一 引言
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
检查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主要是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与法规、标准或特 定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的特性而对 CNAS— CI01:2006《检 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 本文件采用针对 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 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 CNAS— 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 CNAS— CI02:
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二 应用说明
3 管理要求
3.1 评审对象可以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3.2 应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明检查机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及与母体组织中 其他机构的关系,并说明母体组织中其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如果检查机构还从 事机动车辆检查之外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应清晰定义。
3.5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实施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条件,如:被检机动车 辆的技术参数等资料,检查报告的提交方式和付款方式,应该使所有相关方获得。
4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1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机构本身和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 种压力及利益的影响,并应确保文件实施的有效性。
4.2 如果检查机构与某些组织在机动车领域存在某些关系,那么它必须采取适当 的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或不当的影响。
5 保密性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规定保密要求。保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1)委托方或受检查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检查报告等涉及受检查方信息的记录等。
(2)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查的结论等。
6 组织和管理
6.2 (1)技术(质量)管理者、技术(质量)主管可理解为同一人,也可称为“技 术(质量)负责人”。
(2)用文字的形式明确组织机构图中某一岗位的人员为检查机构的技术管 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也是可以接受的。
6.3 (1)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检查机构的技术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 的批准,解决检查活动中碰到的各类技术问题等。
(2)技术(经理)管理者应具备一个车辆机械技术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专 业资格(例如:至少为技术工程师或高级技师)。如果检查机构有几个检查中心, 每一个检查中心都须配备一名技术(经理)管理者,其必须为长期雇用人员。
6.4 检查机构应证明其对检查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6.5 检查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主要管理人员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具备其代 理岗位的任职资格。
7 质量体系
7.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与政府(或授权机构)和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期 望相一致,并与检查机构自身的组织目标目的相一致,同时考虑收益与成本。
7.3 文件的数量和详略程度应与检查机构从事的工作类型、范围、工作量、人 员状况相适应。
7.4 质量管理者全面负责检查机构的质量工作,并能与最高管理者沟通。质量 管理者应为长期雇员。
8 人员
8.1.1 被授权从事技术检查和签发检查证书的人员(授权签字人)应为检查机 构的长期雇员。
8.1.2 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查过程的信心和可信程度取决于检查员的能力。这 种能力通过检查员具备的个人素质以及知识和技能的应用能力予以证实。检查员 应具备能够按检查原则进行工作的个人素质,相应的检查知识和检查技巧。
检查员通过持续的专业发展和不断地参加检查来获得、保持和提高其能力。
8.2 技术检查员至少应在道路机动车机械与技术领域具备中级以上的技术水平 资格。
8.3.1 技术检查员至少每年应进行24个学时的相关技术的持续培训,该培训应 基于对其个人的需求评价。
8.3.2 应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用于改进未来的培训。
8.4 检查机构应该利用这些记录识别缺陷和培训的未来需求。
9 设施和设备
9.1.1 除非天气条件允许,机动车检查应在封闭的建筑或其它适当的设施内进 行。那些会产生明显的环境影响的机动车检查项目除外,如噪声等或排放。
用作机动车检查中心的建筑:
— — 应为技术检查员设计充足的空间,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实施充分的,正 确的机动车检查。
— — 应提供充足的照明,供暖,通风系统。
— — 应为等候检查的机动车提供充足的,适当的户外停车场地。
9.2.2 根据要检查的机动车的类别和要使用的程序,检查中心应配备以下设备:
— — 轴荷计或其他称重设备;
— —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
— — 制动性能测试仪(如减速计、非接触式速度仪等);
— — 检查地沟或举升式平台,汽车举升机和人工光源;
— — 摆动探测仪(至少应能承受总重3500公斤的车辆);
— — 远近光前照灯测试仪;
— — 不透光度计和滤纸式烟度计,适用于分析柴油发动机的烟度;
— — 四组份废气分析仪,应能测量催化系统的λ值(过量空气系数);
— — 踏板力计;
— — 轮胎花纹深度尺,用于测量轮胎磨损;
— — 方向盘转向力-转动量检测仪;
— — 声级计;
— — 气体泄漏探测仪(用于LPG和CNG车辆)
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的规定。
9.6.1 校准计划应该考虑生产商的建议,设备用途和其校准的历史。如果缺少 上述信息,设备在使用中至少应按照以下周期间隔校准:
— — 制动测试仪,12个月;
— — 前灯测试仪,12个月;
— — 不透光度计和滤纸式烟度计,12个月;
— — 四组份废气分析仪,12个月;
— — 轮胎花纹深度尺,12个月;
— — 声级计,12个月。 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设备校准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
9.6.2 校准状态应在相关检查设备上清晰标示,最好以标签或标牌的方式,最 少应标示出最近一次校准日期。
9.6.3 校准程序(有时又称为校准计划)应明确校准的步骤,环境条件,校准 频率,采纳原则,以及当发现结果不满意或不适当时应采取的措施,以及负责自 校准的人员其开展的校准活动的资格。
9.7.1 当准确度的要求允许工作设备的校准在内部实施时,应确保所使用测量 参考标准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校准证书应详述以参考标准进行校准的设备 的测量不确定度。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进一步的信息见ISO/IEC17025中有关“校 准测量不确定度”的描述。
9.7.2 应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校准.
9.7.3 检查设备如果无标准的校准规范,则应根据设备生产商的建议,制订非 标准的校准方法。
9.9.1 应确保对检查设备的调整不会使校准设置失效。对检查设备的期间核查 应依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开展。
9.9.2 设备间的比对可以被视为期间核查。
9.11.1 检查机构应选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准确度要求的检查设备。
9.11.2 检查机构应清晰完整地描述所采购的有关检查设备的信息,包括:
— — 型号,等级或其他准确的标识;
— — 准确的技术特性,包括必要的图示;
— — 有关的技术数据,以及适用的技术信息或标准的参考文献;
— — 如果适用,应有相关标准的题目,编号及版本号。 检查机构应确保,与质量有关的新设备在验证之前不被投入使用,验证应关
注以下内容:
— — 根据规定的特性,对建筑和功能确认;
— — 正确的数量,适当的表示,没有明显的损坏;
— — 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和技术数据。
9.15 为保证设备历史的可溯性,记录至少应包括: 校准记录:
— — 设备标识号码;
— — 校准日期,测量与参考值和估算精度;
— — 使用人的名字与签字; 维护记录:
— — 设备标识号码;
— — 维护日期,与维护类型;
— — 使用人的名字与签字;
10 检查方法和程序
10.2.1 应该用适当的抽样程序与统计控制技术协调检查员的活动。这些统计评 价还可以用来识别需要注意与改进的缺陷流程。
10.2.2 检查机构应该对机动车检查工作进行计划,对实际可用的人力与物资资 源给予充分的关注,以使:
— — 技术检查员有充分的时间依据要求全面履行其职责;
— — 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可以在合理的时间与可接受的条件下,接受机动 车检查。
10.2.3 方法与程序应基于国家或国际的标准或法规,及生产商的信息或说明 书。
10.5.1 当根据法规需要进行检查时,授权机构所下达的检查指令应被视为是明 确的要求。
10.8.1 检查机构应制定实施检查的安全指导书;对检查员实施检查时的安全予以指引,以避免检查员在检查时发生安全事故。
11 检查样品或物品的处理
11.1.1 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用机动车的“机动车唯一识别码(VIN)来识别, 或者,如果没有VIN,车辆铭牌、车架的识别编号和发动机号组合起来的唯一性 号码。
11.2.1 检查机构应该有程序描述技术检查员拒绝开展有关检查,验证或者检测 的理由,直到机动车达到的适当的可接受的状态。
12 记录
12.1.1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检查机构应确保机动车检查的全部细节,包括那些 由分包方开展的工作,至少到能够追溯最近一次的检查,或者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12.1.2 如果检查工作由一名以上的技术检查员实施的,那么,他们中的每一个 人都可以通过使用手册,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查员个人身份标识并且是 可追溯的。
12.1.3 每一次机动车的每一检查项目用过的设备,都应该明确标识和记录。
12.2.1 记录至少应包含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关的测量值和检查员的身份标 识。
12.3.1 记录保存的时间由包含其中的信息对检查结果的质量和追溯能力的影 响决定,参见附录1。
13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3.1.1 如